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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及问题的提出
自1979年提出恢复保险业、1980年保险业开始重新经营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增长阶段,30多年来保险业平均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这既得益于国家经济体制大刀阔斧的改革,又是市场潜力长时期积聚而爆发的必然结果。然而,在很长时期内,保险业仍然处于市场垄断的状况,在1980—1995年产、寿险混业经营期间,人保公司的市场份额虽然从1980年的100%下降到了1995年的82.89%,但市场垄断的局面还未打破,其他8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仅为17.11%①。自1996年产寿险分业经营以来,尤其是迫于加入WTO后中资保险公司面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强大竞争压力,保险业改革和公司改制的步伐大大加快。保险市场的开放力度空前提高,大量中资保险公司纷纷成立,外资保险公司也陆续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原保险公司的数量从1995年的9家猛增到了2013年的139家,市场主体在17年内增加了15倍;人保公司和国寿公司占财险和寿险市场份额快速下降,分别从1996年的77.35%和63.95%,下降到了2013年的35.3%和31.3%,市场结构从寡头垄断走向了垄断竞争。
短时期内大量保险公司的设立引发了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由于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竞争的主要手段并不是管理的优化、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提升等,而是最初级、最简单的价格竞争。保险市场发展中过度的价格竞争所产生的问题,最终在偿付能力上得到了切实的反映。对此,保监会在2001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年3月又颁布了更详细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8月向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三家公司下发了偿付能力不足的监管意见书。2007年6月,保监会加强了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在此之后财险公司迅速掀起了增资潮,2007年9月天平保险增资1亿元、太平财险增资3亿元,2007年12月人寿集团向其财险公司增资30亿元,2008年2月永安财险增资约13.5亿元,2008年9月大地财险增资30亿元。然而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再度恶化,不论财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都被迫采取各种方式提高其偿付能力,而且一直延续至今,仅2011年保监会就批准66家公司增资近900亿元,15家公司发行次级债600.5亿元②。尽管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问题频频爆发,但从1980年至今只有两家保险公司被保险监管机构接管:永安保险公司于1996年被宣布接管,1998年9月1日接管结束,重组成功;中华联合财险公司于2009年5月宣布被接管,一年后接管结束,重新营业。鉴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保险市场至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因破产而完全退出市场。
相比而言,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因破产而退出市场已经形成一种常态。美国5000余家保险公司中每年大约有0.5%—2%的公司破产;在欧洲每年也有众多保险公司破产关闭;在日本,自1997年日产生命的破产打破了二战后“寿险公司不倒”的神话以来,已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倒闭,尤其是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不仅使欧美等国大量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也蔓延到了亚洲,使日本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等相继破产。因此,任何一家保险企业,如果只追求市场规模和行业名位而忽视了风险管控,如果只注重短期效果和收益而忽视了长期发展,如果只热衷简单的复制和模仿而不进行创新,如果只坚持初级和低水平的价格竞争而不建立核心竞争力,那么一旦风险化为现实,就只能接受市场退出的苦果。
二、保险公司破产及其诱发因素
在国内,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我国《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一般企业破产的事由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做了规定③。保险公司的破产事由分别在《保险法》第九十条和一百四十九条中做了规定④。《保险法》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破产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确认破产是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在有关保险公司破产研究的英文文献中,“破产”多用“Impairment”、“Failure”和“Insolvency”来表示,而且经常被混用,但是从技术上来说,它们却代表着不同的意思。“Insolvency”是使用最广泛的一个名词,它仅仅指保险公司发生了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一种程度较轻的财务困境。当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机构一般会对其发出警示,并要求其通过增加资本金、降低业务规模、市场融资等方式恢复到正常状况。因而,“Insolvency”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生存面临危机。但是当偿付能力继续恶化到一定的程度,则保险公司就由“Insolvency”状态转化为了“Impairment”状态。“Impairment”是指资本降到监管标准以下,公司处于危险的财务状况。A.M.Best公司⑤将陷入“Impairment”状态的保险公司定义为:当监管部门第一次实施诸如勒令停业、接管、重整、吊销营业许可证、清算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保险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措施时,保险公司自愿解散或者可能被迫退出市场。也就是说,“Impairment”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生存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到了破产的边缘。从理论上讲,该公司还有被重整和恢复的可能,但是大多数被监管控制下的保险公司最终走向的是破产清算。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保险公司被认为“Failed”,即经营失败了。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我们研究中所用到的数据均是被A.M.Best公司定义为“Impairment”的保险公司的数据。
保险公司业提供风险防范产品的市场主体、产品定价,应该涵盖风险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在定价时对风险的范畴、规律、损失大小的估计不足,就会导致产品价格小于实际赔付,这就是产品定价不足。无疑,极端的定价不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国外研究机构和学者对保险公司破产的诱致条件做了较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所选择的样本对象几乎涵盖了世界绝大部分的保险市场,并且包括了典型的发达保险市场和发展中的保险市场。因此,研究的结论具有普遍性。FSA对欧洲140家破产的财产与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C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定价不充分和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是第一大诱因,占36%;其次是资产风险。利百特和第布拉(Darrell Leadbetter 和 Suela Dibra)对加拿大1960—2005年破产的35家P&C保险公司进行了分析(见表1),在所有破产诱因中,由于定价不充分和准备金提取不足而触发的破产占到了31%;国外母公司破产引发是保险公司破产第二大原因,占比20%;由规模扩张和快速增长而导致的破产占到了17%;第四大原因是经营管理体系失败。陈和王(Cheng和Wong)对亚洲的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159家破产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定价不充分和准备金提取不足为第一诱因;其次是资产风险;市场高度集中于车险市场是第三大原因。
表1:加拿大P&C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统计(1960—2005年)
破产直接诱发原因 |
占比 |
定价不充分或准备金提取不足 |
31 |
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问题 |
28 |
增长过快 |
17 |
保险欺诈 |
9 |
资产高估 |
6 |
再保险 |
3 |
国内子公司问题 |
3 |
巨灾风险损失 |
3 |
资料来源:Darrell Leadbetter,Suela Dibra. Why Insurers Fail:The Dynamics of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Insolvency in Canada. The Geneva Papers,2008,(33).
对保险公司破产诱因调查研究最详细、数据最全面的是美国A.M.Best公司,该公司分别对美国P&C保险公司和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L&H保险公司)的破产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报告显示,在1969—2008年期间共有1037家进入评级的P&C保险公司破产,破产诱因如表2所示。破产的第一大因素是定价不足,占比38.1%;增长过快是第二大诱因,占比14.3%;保险欺诈、子公司破产、巨灾风险、业务重大调整、投资问题、再保险等也是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诱因。对于L&H保险公司,定价不足也是破产的第一大诱因,不过影响程度没有P&C保险公司大,占比27.7%;子公司破产连累、增长过快、投资不慎也是非常关键的诱发因素,占比分别为19.3%、14.7%、14.5%;其他重要的诱发因素还包括保险欺诈、重大业务调整、再保险等。
表2:美国保险公司破产诱发因素统计
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 |
人寿及健康保险公司 |
||
诱发因素 |
占比(%) |
诱发因素 |
占比(%) |
定价不足 |
38.1 |
定价不足 |
27.7 |
增长过快 |
14.3 |
子公司问题 |
19.3 |
保险欺诈 |
8.1 |
增长过快 |
14.7 |
子公司问题 |
7.9 |
投资问题 |
14.4 |
巨灾风险 |
8.6 |
保险欺诈 |
8.6 |
投资问题 |
7.0 |
业务调整 |
4.6 |
业务调整 |
4.2 |
再保险 |
2.0 |
再保险 |
3.7 |
其他因素 |
8.6 |
其他因素 |
9.1 |
|
|
备注: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破产数量统计区间为1969—2008年,人寿及健康保险公司破产数量统计区间为1976—2008年。资料来源于J.David Cummins. NAIC Winter 2009 National Meeting Perspectives on Systemic Risk. Temple University, 2009,(11).
由此观之,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机构考虑到的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者破产的直接诱因,不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具体的影响程度上都存在一些差异。但定性地看,不同市场上表现出来的主要诱因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不论是P&C保险公司还是L&H保险公司,定价不充分都是导致其破产的最大原因。如果考虑到定价不充分对其他诱因的交叉影响的话(如增长过快等),它对保险公司破产的威胁就更加巨大,由此破产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占到所有破产公司的一半以上。但是,P&C保险公司和L&H保险公司定价不充分的形成过程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只有清晰地认识并理解了这种差异,才能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中应用更加明确和合适的策略,引导公司走向健康的发展方向。
三、比较分析
(一)客观约束、投资诱惑与财险公司不充分定价行为
定价不充分与准备金提取不足,是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破产的第一诱因,主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客观的方面看,相比人寿及健康保险业务,产险业务的定价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较弱的规律性。产险业务承保的标的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实体经济和社会个体中的各类物质性财产,还包括与其相关的各种侵权、违约等无形的责任等;承保的风险不仅涵盖了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还包括部分人为风险和一些政治风险等;承保的保险期间一般又比较短,仅为一年。这样,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风险因素在短期内爆发风险事故没有较强的规律可供掌握。因而,产险精算数据常依赖于以往发生的损失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计算和定价。由大数法则的思想我们可知,损失数据涵盖的样本空间越大,追溯的历史时期越长,则计算出的产品价格与实际的损失之间的误差就越小。而在竞争性保险市场上,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都很难做到这一点。同样的原因也使产险类业务在准备金的提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产险类业务需要提取的准备金类别较多,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偿责任准备金(未决准备金、已决未付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总准备金,而在这些准备金当中只有已决未付准备金的提取比较确定,而其他准备金的提取都是建立在对承保期间内损失预期的基础之上,很难做到准确无误。因此,从客观原因看,产险类业务在定价和准备金提取方面存在着自然误差。
从主观方面看,由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形成的投资冲动是产险公司主动降价和有意少提准备金所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不论是国内产险公司还是国外产险公司,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开发和竞争的加剧,存量保源业已枯竭,流量保源比较有限,产险公司承保利润率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在发达的保险市场甚至出现了长期承保收益为负的现象。如图1、图2所示,美国的财产—意外保险业务在1969—2011年43年期间,其组合率⑥有34年超过了100%,在1970—2011年42年期间,只有9年存在微弱的承保收益,其他年份均是幅度较大的承保亏损。就是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保险市场,保险行业的资产利润率和承保利润率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行业资产利润率和承保利润率每年均超过了10%,1990年以后开始大幅下降,尤其是1995—2011年17年间承保利润率只有两年超过了5%。所以,产险公司只有通过投资获取高收益以弥补承保的亏损。而保险公司可以动用的投资资金中,自有资本金及公积金盈余数量很少、作用甚微,所以保险公司只能通过降低价格、扩大规模、增加保费、少提准备金来筹集投资资金。而且,在发展中的保险市场,价格竞争是保险公司定价不充分的一个主观原因。处于起步阶段的保险市场,新增保险公司的数量比较多。而新增保险公司与大保险公司相比在技术、资金、人员、品牌、渠道等方面都不具有竞争优势,新公司之间也处于同样的条件和地位。因此,新保险公司为了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只能采取传统的价格竞争策略,以获取和提高市场份额。这样不仅引起了新老保险公司之间的竞相降价,也导致新公司之间的激烈搏杀。保险市场价格战的最终结果是整个行业的定价不充分和责任准备金不足。
资料来源:A.M. Best, ISO,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图1:P&C保险业1970—2011年承保收益统计
资料来源:A.M. Best, ISO,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图2:P&C保险公司1969—2011年承保组合率统计
(二)非理性预期、利差损与寿险业不充分定价
对于人寿及健康保险业务,导致其定价不充分或准备金不足的客观原因与产险业务不同。寿险类业务的定价主要是基于三个因素的测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经营费用率。死亡率主要依赖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生命表和保险行业自己的生命表,这两张生命表都会根据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定期地进行调整,因而产生的误差很小。经营费用率主要根据保险公司以往经营费用的发生状况进行测算,误差较小且可控性较强。因此,能对寿险业务定价产生重大偏差的因素主要在于利率水平的变化。由于寿险产品都具有很强的储蓄和投资功能,所以保险公司为获取消费者保费资金而要对保单设定一个收益率,作为消费者机会成本的补偿。而预定收益率设定的关键不在于当前利率水平,而在于未来利率走势的状况。由于寿险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较长,随着市场利率的频繁波动,预定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在产品开发初期的暂时平衡必然会被打破,最终会出现长期背离。对于参照当前利率而设定的收益率,如果未来利率走高,则意味着保险公司获得了利差收益,消费者承担了利差损失;如果未来利率走低,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利差损失,而消费者获得了利差收益。所以利差损失是导致寿险业务定价不充分和准备金不足的关键原因。
利差损造成寿险业定价不充分,最终导致大量寿险公司倒闭破产的最典型案例是日本保险市场。1997年以前,日本寿险业保费收入占全球保费收入的比重一直位列第一,20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基本维持在4%左右,但在随后的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许多寿险公司迫于竞争压力,不计成本地推出高预定利率保单,其中有的保单预定利率高达8%以上。20世纪80年代日本进入泡沫经济时期,加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造成银行利率剧降、日经指数下跌、不动产价格暴跌,保险公司的资金收益率远远低于其保单预定利率,这些潜伏的巨大利率风险开始出现,使日本成为全球保险业利差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1997年4月25日,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结束了88年经营历史,宣告破产。1999、2000和2001年日本的利率水平和日经指数都持续创历史最低,由此宣告了日本“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神话的破灭。日本寿险公司如多米诺骨牌一样接二连三地破产倒闭,1999年东邦生命破产,2000年和2001年第百生命、大正生命、千代田生命、协荣生命和东京生命相继在出现巨额利差损失和资金运用乏力的背景下宣告破产。
表3:日本寿险业危机时期主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状况
保险公司 |
平均预定利率% |
利差损(亿日元) |
||
1997 |
1998 |
1997 |
1998 |
|
日本生命 |
4.2 |
4.1 |
3300 |
3600 |
第一生命 |
4.2 |
4.1 |
2100 |
2400 |
住友生命 |
4.2 |
4.1 |
2200 |
2300 |
明治生命 |
4.2 |
3.8 |
1300 |
1500 |
朝日生命 |
4.2 |
4.1 |
1100 |
1300 |
大同生命 |
3.7 |
3.6 |
100 |
100 |
协荣生命 |
4.4 |
4.3 |
700 |
700 |
千代田生命 |
3.9 |
3.9 |
400 |
400 |
东京生命 |
4.4 |
4.3 |
100 |
100 |
平均 |
4.16 |
4.05 |
1000 |
1100 |
资金回报率 |
3.34 |
3.06 |
|
|
资料来源:张正义.日本协荣生命破产的省思:浅谈日本保险业危机分析[J].台湾《寿险季刊》,2001,(3).
我国寿险业也曾出现过巨大利差损的危机。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也提高到历史最高,如1993年7月调整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高达10.98%,这极大地提高了寿险产品的预期收益,使这段时期内推出的寿险产品不可避免地将预定利率确定为较高的水平,1996年5月预定利率达到了最高的10%。随着1996年5月到2002年2月央行连续8次降息,一年期存款利率从10%降至1.98%。尽管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也随之从1996年前的10%左右,下降为2.5%的水平,但仍然导致1999年3月以前我国寿险公司所开发出售的寿险产品固定利率高达8%、6.5%、5%,并以复利计算,传统型固定利率产品面临巨额的利差损负担。有业内人士估计,银行的连续8次降息已使中国寿险业累积了规模500多亿的利差损。根据高盛2003年底发布的《中国保险业——成长前景、创造价值的关键在改革》报告,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太平洋三大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约是320亿—760亿元人民币。针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设定带来的巨额利差损的风险,并受日本寿险业危机的警示,从1999年开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进行了管制,规定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并将这一管制持续至今。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由于保险公司非理性设定预定利率而产生的新的利差损,对降低寿险业风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结论与启示
我国保险行业目前正处在由初级市场阶段向成熟市场阶段转变的时期,发达保险市场中曾经存在的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不仅存在,而且表现更加突出。首先,国内的保险公司,除了人保、国寿、太保、平安等传统大公司,其他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规模扩张相当快。在产品、服务、品牌等均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众多中小保险公司规模的迅速膨胀主要依赖于价格的大幅下降和承保条件的不断放宽。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牺牲了保险公司自身的效益,埋下了巨大的经营风险,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妨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作为监管机构,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限制显性和隐性的价格竞争,防范恶性竞争导致大面积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的风险。其次,国内保险公司规模导向型的经营战略,必然使其重点关注市场,而放松甚至忽视了管理技术的提升、服务水平的提高、险种产品的创新。这就需要市场的监管将保险公司引导到效益导向型的发展轨道,提升国内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保险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能力。第三,定价不充分虽然均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破产的首要诱致因素,但其形成过程在两类公司里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便是在相同的经济背景和市场环境下,两类公司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大小也很不一样。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对两类公司运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不同的监管指标,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第四,市场监管的目标是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但这并不能避免保险公司的破产。物竞天择、优胜劣汰不仅是生态进化中的普遍规律,也是经济发展中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在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既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自由竞争的必然规律。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主体大幅扩容,市场形态正在转变,这使得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任务非常紧迫。应通过市场正常的进出,奖勤罚懒,真正对市场主体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