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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正在持续推进的“营改增”改革试点是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随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部分省市推广至全国,其他相关行业“营改增”亦或逐步提上日程。这其中,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问题是当前比较难以处理和颇有争议的领域。为此,近期的《金融研究动态》将围绕金融服务增值税问题,编译部分国外相关研究,以供借鉴和参考。本期《金融研究动态》主要介绍欧盟金融服务增值税豁免制度实施的背景和原因、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可能对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造成扭曲的制度设计。
欧盟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豁免
无论在经济理论还是税收实践领域,金融服务的税收待遇,尤其是增值税处理都是最受争议的问题。Daniela Monacelli和Maria Grazia Pazienza(2007)的这篇论文介绍了欧盟的金融服务增值税制度及金融服务增值税免税的原因,描述了金融服务增值税豁免的经济涵义,回顾了国际社会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并重点分析了大多数欧盟国家金融服务增值税机制的差异。主要观点有:(1)基于经济效率、技术困难以及金融服务界定的不明确,欧盟国家对金融服务普遍实行增值税免税;(2)欧盟国家选择对金融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在购买中间产品和投资品时的增值税无法抵扣,给金融机构造成隐性税负,同时,增值税征收机制和实施的复杂性以及“级联”效应的存在,导致经济主体的行为扭曲,造成无效率;(3)由于免税制度下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及消费税的转嫁性,对当前金融服务增值税免税制度进行改革将意味着降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生产成本,进而降低消费者购买非金融产品的价格;(4)法定税率、应税和免税服务之间的界线、进项税抵扣的具体规则以及增值税集团管理制度等的差异加剧了金融服务增值税税制扭曲的程度。
一、欧盟增值税豁免的制度及讨论
(一)欧盟的增值税制度
上世纪70 年代,欧盟各国采取了以增值税为基础的消费税体系,从国际贸易视角看,有效促进了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但随着欧盟征税边界的逐渐弱化,以增值税为基础的目的地原则越来越难以实行,加之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资本流动越来越自由化背景下,增值税税收协调进程的中断以及不同成员国对税基、税率、税收规则的不同界定等因素引致的不同成员国企业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对经济行为造成了扭曲和无效率,阻碍了欧盟一体化进程。为此,1977年欧盟6 号法令通过了由各成员国签署的税收规则,规定对包括保险和金融中介服务(尤其是贷款和存款)、教育、医疗等在内的很多交易实行免税。免税通常是为了实现再分配目标,或给予特殊的“有益品”以激励,但对金融服务免税却主要是因为经济效率及增值税征收存在的技术困难。
1、经济效率
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Diamond-Mirlees 定理论证了对中间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免税能够减少扭曲从而增加生产和福利,而公司购买的金融服务也是中间商品的一种,因此,基于效率角度应对金融服务增值税免税。关于消费者购买金融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存在两种鲜明观点:一是认为金融服务本身不产生效用,不应被归为最终消费产品,因此应该免税(Grubert-Mackie, 2000;Chia-Whalley,1999);二是认为金融服务直接对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产生影响,应按照最优税收理论征税(Auerbach-Gordon,2002;Boadway-Keen,2003)。此外,Auerbach−Gordon (2002)使用消除金融成本的标准内部最优模型分析认为,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投入都应进入增值税链条,包括金融服务;Boadway−Keen(2003)使用最优内部现时消费标准模型分析认为,应对产生明确报酬的金融服务征税,对产生隐含报酬的金融服务免税。总体来看,关于金融服务增值税免税问题理论界并未达成一致结果,但近年来很多观点倾向于将金融服务包含到消费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