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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单位

发布时间:2015-04-14 阅读次数:1990  发布人:
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简介: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二、组织实施相关法规制度,研究细化辖内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规则。

三、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规划和制度在辖内的落实,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宣传工作,健全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等实行有关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五、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统计有关监管数据和信息,编制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

七、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落实科技监管政策,开展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

八、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依法审查批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

九、依法对辖内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开展稽查执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牵头会同其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监测排查;按分工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等进行组织调查和认定,对性质模糊、责任不清的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金融活动开展性质认定;非法金融活动认定后,按分工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

十一、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十二、加强央地金融监管协同,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

十三、负责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领导市、县两级派出机构监管业务。完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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