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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金融体系的分层构造与小微融资的规模经济
发布时间:2016-05-26 阅读次数:3905  发布人:

内容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

小微融资约束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在一系列理论与实践支撑下,融资约束仍然严峻,以往的理论与实践值得反思。

金融中介的本质是通过规模化生产和交易获取规模经济,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是金融中介提供融资服务的约束条件。但由于历史演进、市场选择、技术限制等原因,我国传统金融中介主要围绕服务大中企业构建,通过标准化的产品和流程、以“单品海量”的模式获取“垂直”规模效应。而小微企业具有差异化特征和多层次融资需求,与传统金融中介的服务模式不相匹配,导致传统金融中介规模经济失效。基于小微融资需求细分市场并匹配多层次金融体系,以此实现金融中介在小微融资各利基市场的规模效应,是满足小微融资的均衡解。

    当前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存在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横向来看,金融机构与市场体系的层次性较强,但多层次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滞后,制约了相应金融中介的规模经济。其中,民间融资征信体系缺失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和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纵深来看,体系内层次划分粗略或仅为形式上的多层次,导致层级内异质化程度高,制约标准化生产和规模效应,当前的突出问题亦有两个:一是资本市场仅为形式上的多层次;二是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农合行等中小银行虽有金融监管覆盖,但层次性不足,突出表现为信贷管理制度的层次性缺失,导致小微融资“首贷”利益受到侵害,制约其小微融资服务主体的定位。

借鉴国内外金融体系分层经验,应在坚持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动态、创造性地建设多层次金融体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并在前期给予政策扶持。结合我国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应优先从加快民间融资征信体系建设,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性质、定位、边界和方式,鼓励市场力量发展互联网支付,深化多层次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在中小银行和小微企业间探索主办银行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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