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项目负责人:杨玉波
项目组成员:位 华、李备友、庄家慧、王雪晴
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研究
——基于监管与创新动态博弈的视角
摘 要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它的出现为传统金融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使得金融机构攫取了市场超额利润。但与之相伴的是,如若金融创新未能得到合理运用,可能会致使新型金融风险的出现,给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威胁。而监管的存在则对市场的不足起到了一定弥补作用,有助于实现高效与公平。故而,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
本课题通过研读并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经典文献和前沿文献,再加上实地调研来厘清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创新,在此基础上运用博弈动态模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二者间的动态平衡,回答了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如果需要监管则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的问题,同时找出了现有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的地方,最后参考国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有关经验,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创新,构筑了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繁荣的较为完备的监管创新模式。
一、引言
1.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以它的便捷、高效和普惠性而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焦点。互联网与金融在功能上是耦合的,嫁接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就如同“马车变汽车”,使金融的功能效率大幅提升。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因为互联网金融在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出现的较早,这些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管模式已较为成熟。依据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在监管主体、监管的方式与强度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1.2.2 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较晚,但速度很快,现已取得一定成果。谢平与邹传伟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尤具有代表性,二人于2012年第一次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并认为,不能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需要鼓励就放任其自由发展,而是要鼓励其创新的同时,通过监管推动其更好地发展,并提出了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协调监管的理念(谢平、邹传伟等,2014)。
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本课题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研究一共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重点论述了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研究内容与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第二部分主要从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渠道与交易方式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创新。
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与现存问题,然后讨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创新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二者间的动态博弈进行深入分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提供进一步的依据。
第五部分研究了国外先进国家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优秀经验,并基于此构筑了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分析法。(2)描述性统计。(3)比较分析法。(4)实地调研法。
1.4本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1.4.1 创新点
本课题的创新点主要有:(1)完整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模式以及交易渠道等方面相比较传统金融的创新,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准确而完整的定位,揭示了它的本质;(2)在权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基础上界定了传统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业中的缺失环节,为改进金融监管提供更合理的理论支撑;(3)参考国外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可贵经验并基于我国实情,科学构筑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思路,使其有效监管的同时又不抑制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繁荣。
1.4.2 不足之处
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研究条件有限,本课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创新现状的分析过程中,搜集的相关数据不足,仅作了简单的描述性分析,而且只探讨了该行业的几种典型发展模式,未能全面分析所有类型。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创新
2.1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有效结合的诞生物,它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现代信息技术而开展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新型金融模式。
2.2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突破与创新,由于它是金融业与信息技术、互联网有效结合的产物,涉及金融信息化的所有方面和过程,所以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
(1)交易主体的创新
所谓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资金的需求者与供给者。
(2)交易客体的创新
金融市场中的交易客体,即指金融产品或交易工具。
(3)交易模式的创新
在传统金融模式中,资金沿着“供给方-中介机构-需求方”这种单一的线条来进行流动,即资金供需双方各自与金融中介机构形成“点对点”的线性关系。
(4)交易渠道的创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析
比之西方发达国家,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较快,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各种创新模式和新型产品层出不穷,为金融业注入新活力,促进金融业良性竞争,改变了我国传统金融的格局。但是作为一种创新产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等的运用,使其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其面对的风险问题也更为复杂,对其监管也应随之而调整。
3.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环节较为薄弱,除第三方支付外,其他业务的监管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有的甚至仍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1)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现状
伴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迅猛成长,我国对该行业的法制建设逐渐重视起来,不断加强有关立法。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为了推动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等部门在2015年底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P2P网贷的总体原则。
(3)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现状
随着2011年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的出现,我国众筹行业开始缓慢发展。
3.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存的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在监管上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问题仍频频发生,其中,以2015年最为严重。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涵盖面不全面
①与互联网金融各模式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有关的法律法规。
②与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③与客户权益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④与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
(2)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
目前,我国监管体系对金融业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把不同的金融机构归属到相对应的监管部门,机构准入审批、业务开展审批、信息披露、动态指标、监管目标等监管项目存在差异。
(3)客户隐私权保护不足
当前金融机构同质化现象日渐明显,很多金融企业为了推出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
(4)互联网技术相关的监管人才极度匮乏
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有效结合的创新产物,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与基本支柱是网络信息科技。
3.3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由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作为互联网与金融完美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既涉及现代信息技术领域,也涉及金融领域,这造就了它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1)传统金融监管缺乏有效性
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思维是单向、一维、缺乏变通的线性思维,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使用这种思维方式指导下的监管手段,将会大大降低监管的有效性。
(2)传统金融监管抑制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与发展从市场关系来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具有明显的多边市场特征,这与传统经济形态中常见的单边市场具有明显的差别。
(3)传统金融监管不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改善
互联网金融“非摩擦经济”的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技术的竞争。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较为滞后,监管方式也存在很多局限,已不再适用于经济新常态下的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分析
互联网金融虽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比较晚,但是发展却极为迅速,这些金融的创新既让金融机构获得了资本市场的超额收益,又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4.1动态博弈模型的构建
(1)博弈双方
该博弈的参与者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当局。
(2)假设前提
①博弈的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即博弈双方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博弈策略是创新或者不创新,而在对应条件下,金融监管当局的博弈策略是加强监管或保持原有监管;③双方的博弈是一个相互认知的过程,参与者并不是同时进行决策,彼此可以根据对方的策略再作出相应的调整,直到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因此该博弈属于动态博弈;④双方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即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
(3)博弈策略
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抉择是不创新,金融监管当局的抉择是保持原有监管,则博弈双方将一直维持原有的利益格局,假设此时金融监管当局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得收益分别为:R、F。
4.2动态博弈的结果分析
(1)博弈的单一策略分析
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抉择是不创新,则金融监管当局可以选择保持原有监管或加强监管,这两种决策的收益结果分别为:R、R-C。由于C>0,所以R>R-C。
(2)博弈的混合策略分析
假设金融机构选择不创新的概率是p,选择创新的概率是1-p;金融监管机构选择保持原有监管的概率是q,选择加强监管的概率是1-q。
结合实际情况和前文动态博弈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创新之间彼此促进、互为影响。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只有取得金融监管当局的信任,才能避免被过度监管,打击自身的创新积极性。
五、构筑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思路
当下,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尚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虽然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为适应其发展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善,但整体上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滞后于其实践发展,有关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手段、监管法规以及监管制度等各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创新与完善。
5.1国外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1)美国:重在立法监管。
对于第三方支付,美国监管当局采取功能观监管方式,把它归类到当前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侧重对其业务交易过程的监管,并奉行原则导向、最低限度、过程监管、审慎监管和权力分散这几大原则,对互联网金融高压监管的同时也支持其创新。
(2)英国:适度审慎监管。
对于第三方支付,英国主要沿用了欧盟的监管标准,基于欧盟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与自律组织共同对其施加监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经营许可制,对沉淀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对消费者的权益加强维护。
(3)德国:行业自律监管。
对于第三方支付,德国对其有较为明确的监管规定,并坚守审慎监管的原则。
(4)日本:注重整体有效性。
对于第三方支付,尽管日本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主要都是针对于电子支付,如2001年颁布的《电子签名与人证服务法》着重对强调电子签名、记录等的法律效力,而涉及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内容极少,眼下还尚未有专门针对于它的法律法规。
5.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创新思路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方式也有待创新,为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由于国情不同于美英等发达国,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按照国外的模式去做,但是国外的一些优秀监管经验仍然值得我国作为参考。
(1)构建灵活的监管创新制度
①变传统的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
②变传统的规则监管为原则监管
③变传统的政府监管为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④变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2)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创新体系
①构筑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警示系统
②借鉴传统金融的现场监管检查
③强化行业自律与协调管理
(3)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当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①要营造良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
②要提高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对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③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安全教育和维权教育。
该课题获山东省金融学会2017年度
重点研究课题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