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作者 \ 郑录军、王兆旭、王冲、韩庆潇
摘 要
环境污染不能仅依赖末端治理,最终应回归经济问题的本源。立足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要彻底实现环境治理目标,需要采用经济金融手段配置资源,通过绿色金融撬动绿色发展。从绿色金融理论看,无论国际国内均偏重于政策和市场实践,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尤其对于山东省这类传统工业大省的绿色金融发展路径探索明显不足。从绿色金融实践看,目前我国各地试点工作更多的是将金融机构传统业务贴上绿色标签,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较少,真正能为山东绿色金融探索提供借鉴的地方并不多。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均存在较大不足的背景下,本课题将以绿色金融的外部性,以及区域经济的转型风险为切入点,对山东省绿色金融的发展路径进行探索,试图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研究山东绿色金融发展所处的阶段,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本课题的研究结论为以下几点:一是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业务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实现有效统一。近年来西方国家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平衡在持续改善的经验证据。两者越平衡,市场的作用就越重要,越有利于外部性的内部化。二是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现阶段绿色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较弱,在市场作用不足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推动进行补位。因此对于山东省来讲,加速推进外部政策环境建设,是提升绿色金融内生发展动力,加快绿色金融发展速度的有效手段。但发展绿色金融是一个完善市场环境的过程,也是去行政化的过程。随着市场环境的完善,政府也将逐步退出。三是山东省绿色金融发展滞后与的外部政策环境直接相关,对于能源行业的扶持及缺少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使金融系统难以将未来的环境因素及转型风险纳入考量,绿色金融发展内生动力存在不足。四是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规避、积极和可持续三阶段理论,山东省仍处于规避阶段,尚不具备由市场自发推动的基础,因此短期内需要强化外部政策环境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尤其是转型风险认知的深化,长期内需要深入优化外部市场环境,使绿色金融自发向积极和可持续阶段演化。
综上,发展绿色金融的关键在于金融机构对环境资源风险定价,这需要政策和市场力量推动社会和环境价值的提升,使金融机构有动力基于转型风险考量将社会和环境价值纳入决策。因此,应以科学的政策优化绿色金融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通过政策推动使转型风险显性化,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和环境价值的认知,并进一步激活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内生动力。对此,本文从加快制定省内绿色经济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的“绿色化”水平,分层次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推动对环境风险的量化研究工作四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从国内看,目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短板,决策层已经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中央大力支持、相关部委协同发力、地方政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社会主体广泛参与下,国内绿色金融体系从无到有,呈现加速发展态势,经历了从零星化、碎片化向综合化、系统化发展和升级的过程,逐步搭建起全球首个政府主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绿色金融体系。
二、文献回顾与述评
绿色金融和其他金融模式没有本质区别,从目前国内外研究看,尚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绿色金融起源于实践,更偏重于市场实践,理论层面的研究探索相对较少。(一)绿色金融的概念界定1.绿色金融概念的起源。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工业化的持续推进,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困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2.绿色金融的演进。随着金融功能对环境问题的影响不断显现,国际社会对绿色金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逐步深入。(二)绿色金融的理论发展总体而言,绿色金融起源于实践,更偏重于政策和市场实践,理论层面的研究探索相对较少。1.国外绿色金融理论研究简述。2.国内绿色金融理论研究简述。
三、国内外绿色金融政策与实践
在实践方面,Friedman(1970)认为,政府的任务是照顾社会和环境目标,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游戏规则。Schoenmaker(2017)认为,根据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没有理由不将可持续性纳入战略和财务目标。事实上,上述结论代表了绿色金融实践的不同阶段,国内外绿色金融政策实践证实了上述观点。(一)国内外绿色金融政策1.绿色信贷政策。国际上主流的绿色信贷原则为赤道原则(EPs)。国内绿色信贷的主要政策依据为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2.绿色债券政策。主要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与国际金融机构于2014年共同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以及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于2011年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国内绿色债券标准方面,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与之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二是发改委于2015年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规定了绿色企业债券支持范围、审核条件以及相关政策。3.绿色银行政策。国外最为著名的绿色银行为英国绿色投资银行(UKGIB)。国内绿色银行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政策还相对较少,主要为2017年银监会印发的《中国银行业绿色银行评价实施方案(试行)》。4.绿色保险政策。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始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5.碳金融政策。国外从1974年联合国第六次大会要求世界气象组织研究气候变化问题,到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法律框架的约束,再到2015年气候变化巴黎大会通过《巴黎协议》。国内政策方面,2011年,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6.环境信息披露政策。英国是最早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国家之一。目前国内环境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已经逐步形成。7.社会责任相关政策。2006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发起责任投资原则(PRIs)。国内社会责任政策较少,主要通过提供培训培养投资者责任意识,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已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将社会责任纳入到自身经营原则中去。(二)国内外绿色金融实践探索1.国外绿色金融实践探索。自2003年以来,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成为绿色金融的实践主体,推动了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2.国内绿色金融实践探索。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已经走在国际前沿,成为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引领者和示范者,绿色金融的具体实践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三)国内外绿色金融比较分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西方国家环境法律政策比较健全,执法力度较强。二是发达国家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相对较弱,政府直接动用财政资源推动绿色金融的必要性相对较小。总的来讲,我国受发展阶段限制,制度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缺少刚性约束,导致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程度低。因此,我国现阶段绿色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较弱,需要政府推动进行补位。因此对于国内来讲,加速推进外部环境建设,是提升绿色金融内生发展动力,加快绿色金融发展速度,以及提高发展效率的有效手段。但发展绿色金融是一个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去行政化的过程。随着政策推动下市场的逐步完善,政府的推动也应逐步退出。
四、山东省绿色金融实践及区域比较
整体看,山东省绿色金融发展与苏浙粤等发达省份相比仍相对滞后。1.从绿色贷款的各地市分布来看,各地市绿色贷款梯级分布集中特征明显,梯度差异较大。2.绿色贷款主要用于绿色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以及节能节水环保项目。从绿色贷款用途来看,山东省绿色贷款中的绿色交通运输项目、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项目、工业节能节水环保项目,三者合计占比达到74.93%,其他各类用途的贷款仅占25.07%。3.绿色贷款承贷主体所属行业。从承贷主体行业归属来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是当前山东省绿色贷款承贷主体的主要行业归属,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承贷主体绿色贷款金额占比为39.05%,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承贷主体贷款金额占比为25.31%,二者合计超过60%。
五、绿色金融发展路径:基于转型风险的分析
对环境风险认知的深化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转型风险一般是由于政府政策和技术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与环境相关的变化。金融机构如何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目标之间的权衡决策,以促进绿色发展,在于是否将环境风险(对于山东来讲则为转型风险)纳入考量。环境风险显性化后,金融机构可以对未来现金流的风险进行定价,以便进行估值。受环境风险的影响,在过去几十年中,绿色金融发展表现出从“经济”到“经济、社会和环境”考虑的分类范围的扩大,最后将社会和环境挑战(共同利益)放在首位。(一)绿色金融的规避阶段:优化利润最大化在这一阶段,金融机构会避免为一些社会和环境责任缺失的企业提供服务。金融机构仍然是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评估绿色项目,并且仍然专注于为企业本身及其经济目标服务(Dylick和Muff,2016)。利润最大化仍然是金融机构运营的指导原则,尽管会因为社会责任进行一些改进,但整体对绿色项目以规避为主。(二)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阶段:内部化外部性在此阶段,金融机构在决策中明确地纳入了社会和环境外部性。从中长期来看,这些外部性可能会被定价(例如碳税)。由于外部性可能对机构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金融机构有动力合并外部性,以降低的环境风险。(三)绿色金融发展的可持续阶段:由风险转向机遇此阶段金融机构将跳出风险,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决策。金融机构只投资于可持续性企业和项目,而不是从风险角度避免不可持续的企业,金融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根据前文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业务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可以实现有效统一。近年来西方国家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平衡在持续改善的经验证据。两者越平衡,市场的作用就越重要,越有利于外部性的内部化。二是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现阶段绿色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较弱,在市场作用不足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推动进行补位。因此对于山东省来讲,加速推进外部政策环境建设,是提升绿色金融内生发展动力,加快绿色金融发展速度的有效手段。但发展绿色金融是一个完善市场环境的过程,也是去行政化的过程。随着市场环境的完善,政府也将逐步退出。三是山东省绿色金融发展滞后与的外部政策环境直接相关,对于能源行业的扶持及缺少在绿色金融领域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使金融系统难以将未来的环境因素及转型风险纳入考量,绿色金融发展内生动力存在不足。四是根据绿色金融发展的规避、积极和可持续三阶段理论,山东省仍处于规避阶段,尚不具备由市场自发推动的基础,因此短期内需要强化外部政策环境建设,促进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尤其是转型风险认知的深化,长期内需要深入优化外部市场环境,使绿色金融自发向积极和可持续阶段演化。(二)政策建议1.加快制定省内绿色经济发展战略。建立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制定促进绿色投资、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准则等,如政府应尽快出台《山东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为全省发展绿色金融提供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加快政策对新技术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绿色项目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改变金融系统对转型风险的预期,以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自发减少对污染和高碳产业的资产配置。2.提高企业的“绿色化”水平,推动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一方面,企业应加大清洁型技术的研发,提高产品设计、生产以及销售整个过程的“绿色化”,从而便利获取金融资源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应充分披露环保信息,确保融资过程的信息透明度,从而实现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用脚投票”。3.分层次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一是对于处于较高阶段,可以基本或完全市场化且有一定商业回报的领域,应避免政府的过度参与。二是对于完全不具有市场意义的领域,这些领域仍处于传统产业范畴,短期内应由政府出面清理,提升转型风险,而对于需要保留公益类项目的则由财政出资加以支持。三是对于半公益项目领域,此类项目具备长期回报,但受转型风险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也提高了回报的风险程度。应该通过强化政策引导,让金融机构关注其社会和环境价值,金融机构通过设计合理的商业模式,可以实现一定商业回报,由此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内生动力。4.推动对环境风险的量化研究工作。如果可以衡量各个经济活动的“绿值”,就可以测算出各种行为如果继续下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以激发绿色金融发展动力。尽管目前环境风险分析的工具已经越来越多, 但许多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有些工具的学术性比较强, 不够用户友好, 金融机构应用起来比较困难,很多方面还需要细化和完善, 以提升其可用性。此外,标准的缺乏使得不同机构的研究缺乏可比性,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还不完善, 对于公开数据的使用也不到位。政府部门之间和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导致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数据由于搜寻成本和数据处理成本较高, 可用性较差。综上,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以及市场环境的逐步优化,整个金融系统将逐渐向“可持续金融”方向发展,即实现稳定的,能创造、估价和交易金融资产,并形成金融资本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等所有维度的可持续和包容性经济长期需求的金融体系,以此推动山东经济社会转型及长期可持续发展。
该课题获山东省金融学会2018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