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山东省金融学会“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7月修改稿)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金融学会“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学会金融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和科研工作切实、高效地运行,发挥金融智库作用,更好地为山东省经济金融发展建言献策,根据《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基地”是由山东省金融学会授牌并管理的特色金融研究实践基地。主要是通过特色研究和案例研究,以理论和逻辑的视角,深入研究探寻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一般规律,并最终实现研究成果进入决策领域。
第二条 学会设立“实践基地”主要是选择在金融与产业结合方面有特色、有创新,对解决经济金融重大问题具有前瞻性与借鉴意义的样本企业和组织机构。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三条 “实践基地” 是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开放的金融实践活动场所。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践基地”各类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来配合学会开展的与科研相关的活动。同时,“实践基地”可以为各高校会员单位提供教学实习服务,并可承接各会员单位的调研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设立流程
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建立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由学会会员单位推荐符合“实践基地”基本要求的样本单位或组织机构,并向学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接到申请后派人实地考察,待核实基本情况后,向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提交可行性报告。
(三)经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组织举办揭牌仪式(“实践基地”的牌匾由学会秘书处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并正式启动“实践基地”的各项工作。
(四)“实践基地”建立后,各会员单位如需到“实践基地”进行与金融研究相关或与教学实习相关的活动时,需报请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与“实践基地”要建立定期沟通渠道,了解和掌握“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工作动态,及时协助解决“实践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个“实践基地”设一名固定联络员,负责定期与学会秘书处沟通工作信息。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实践基地”要建立学术活动常态化制度,定期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在“实践基地”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实践基地”产生的课题优先在学会立项,并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点推荐。在“实践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金融的发展,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研究项目。每年年终“实践基地”的研究成果和活动开展情况都要向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于能够在“实践基地”建设中积极发挥有效带头作用的单位,学会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实践基地”的负责人可优先发展成为山东省金融学会个人会员;“实践基地”的成员可参加与基地相关的研究课题和学术研讨;“实践基地”可以得到山东省金融学会科研工作委员会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实践基地”可共享学会与基地相关的研究资源和研究成果。
第十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学会秘书处有撤销样本单位“实践基地”资格的权利,并向全体会员单位通报。
(一)“实践基地”单位出现破产、注销或社会信誉发生严重问题时;
(二)长期不履行“实践基地”义务,不能积极配合学会开展学术课题研究工作,且不能真实提供“实践基地”情况的;
(三)“实践基地”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向学会秘书处提出自愿退出申请的,由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向各会员单位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金融学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完成第一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