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山东省金融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6年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会费收缴行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和《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金融学会及各内部机构。
第二条 各机构要牢固树立勤俭办会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加强内部单位财务核算,认真做好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财会岗位人员对此分别负有领导、组织、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集中管理学会的一切财务收支,学会聘任专职财会人员具体经理学会财务收支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于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负责对上年度学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财务收支报告,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批后,报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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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的收缴
第六条 学会会费是学会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维持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会员单位责任感的体现。凡参加本会的各会员单位,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分配、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开展工作和金融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范围。
第八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会费主要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山东省金融学会的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二)用于本会的年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科研委员会等常规工作会议的相关费用支出。
(三)用于本会重点研究课题的立项、开题、中期报告、结项、评审与奖励;金融科研成果的评审和奖励;重大研究课题的经费配套;编发社科普及书籍和本会获奖重点研究成果出版等。
(四)举办齐鲁金融论坛、齐鲁大讲坛---金融分坛、学术讲座、理论研讨等大型学术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学习和培训相关材料,并组织会员单位培训、学习和考察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学会工作评比、奖励先进会员单位、社科普及宣传等活动。
(七)用于本会日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支出。
(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按照“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学会会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和改进会费的收支管理,确保相关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审计。
第十一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不出具专用票据,会员单位可拒绝缴纳。
第十二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定期通过学会秘书长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学会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金融学会工作需要和会员职责的不同,学会按照“区别对待、合理分配”的原则向会员收取会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拟定,并报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按会长单位每年6万元、副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高校单位每年2万元的标准,每年缴纳一次的方式收取会费。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缴清,学会秘书处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会员单位发出本年度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学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单位应按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会费收取办法和标准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后,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相关单位的资助;
(五)承接课题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咨询等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费用开支实行专人审批制度,对外发生的一切费用收付款项一律通过经费会计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经费会计对原始报销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各种收付款项做到有凭有据,手续完备,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字后方予报销,不按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单据,经费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实行“分级负责、限额管理”的签批制度,先批准后办理。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学会秘书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会长签字并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代收、代付的项目经费,对符合合同要求或相关规定的,在扣除税费、管理费等正常费用后,不需经过会长或副会长签字审批,由学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销使用。
第五章 财务监督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的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财务检查与监督,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会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主管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计核算方法与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记账采取手工方式填制记账凭证、账本,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学会主要会计科目设置:
银行存款、现金、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会费收入、其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条 学会主要会计账本设置:
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现金日记账。
第三十一条 学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
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计报表编制时间:
每月月末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次月五号之前编报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三条 学会会计核算制度:
(一)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会计账簿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五)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6年9月26日山东省金融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