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山东省金融学会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山东省金融学会课题研究工作的开展,加强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课题资金使用效益,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省级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总行相关课题管理办法、《山东省金融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课题经费来源于学会会费、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性拨款以及委托项目单位的拨款,主要用于学会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与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山东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合作的金融专项课题,以及对外承接的委托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课题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活动与工作,防止分散使用。对于能够为央行中心工作、地方政府决策以及会员单位需求提供有力支持的课题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杜绝随意性。
(三)限额管理,预算审批。学会依据课题项目内容和科研力量分布状况,按照学会年度重点研究课题、金融专项课题,以及对外承接的委托项目等不同类型,分别核定课题经费限额。课题承担单位在限额范围内申报课题经费预算。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课题承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进行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通过学会文件、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等予以公开,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专用电子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用的支出,一般不超过课题经费的25%。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所需的各类参考书籍、文件材料、相关网站文章等的购买、下载、复印、印刷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研究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相关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等。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开支标准执行《中央和国家会议费管理办法》。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总额不超过课题经费的50%。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九)管理费:对于由学会统一管理代支付的课题经费,可适当扣除不超过课题经费的2%的财务管理费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课题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在研究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山东省金融学会,由学会秘书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至学会账户。
第十二条 在研究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学会批准。
第十三条 课题结项评审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负责人在申报预算时应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课题组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保各类票据合规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开支范围和标准符合规定。不得购买商业预付卡,不得虚假列支和提供虚假发票。
第十六条 对于课题经费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课题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山东省金融学会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学会课题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