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
(201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Finance Society(缩写SFS)。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金融行业的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者和教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群众性开展金融科学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中国金融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经济、金融工作者及理论研究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大力组织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繁荣金融科学,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金融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金融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山东省重点金融科研课题的研究与评审;
(二)通过齐鲁金融论坛、齐鲁大讲坛——金融分坛、学术讲座、理论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开展金融理论学术交流;
(三)组织举办旨在培养金融理论研究人才的各种形式的培训;
(四)组织评选优秀金融科研成果,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整理和编辑出版本会组织产生的金融科研成果;
(六)负责编辑出版本会会刊《金融发展研究》,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科普知识,反映最新金融科研成果;
(七)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金融业务咨询服务和科研服务;
(八)指导会员单位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学会活动,促进学会与经济、金融教学和科研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山东省金融学会“金融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为会员提供金融研究创新平台;
(十)办好学会互联网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汇研识金”;
(十一)完成中国金融学会和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
1、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a、省级专业金融学会;
b、各市金融学会:
c、各相关金融机构;
d、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研究机构。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为本会的理事单位,有权选派人员参加本会理事会;
2、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力;
3、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4、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5、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6、有权退出本会。
(三)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4、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 个人会员的资格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在经济、金融理论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5、具备上述资格的人员,向本会所属团体会员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审核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的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对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学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者,有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三)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和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7、承担本会组织的金融重点科研课题或金融科普宣传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交正式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入会机构或组织的资格;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所属团体会员提交正式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申请者所属团体会员审核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选举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换届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批准本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九)审批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理事变更事宜;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和经济、金融理论专业知识,在金融研究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或副会长(会员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或责成一位副会长(会员单位分管领导)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金融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6日山东省金融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