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2012年7月1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山东省金融事业,加强和完善金融研究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山东省金融科研工作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研究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深入研究当前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为山东省经济金融事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是学会研究课题的最高管理机构,学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研究课题分为两类。一类为重大研究课题,应服务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服务于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于金融科研事业的繁荣,以山东省金融学会为依托单位申报,并经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准立项的研究课题。二类为重点研究课题,围绕当前山东省经济金融领域中出现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特色研究,为山东省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包容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 研究课题管理遵循透明、规范化的原则,对课题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避免重复研究。
第六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研究课题的确定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课题研究招标制,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以课题主持人为龙头的研究机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条件开展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征集选题意向,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形成课题指南,发送各会员单位。申请承担山东省金融学会研究课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课题指南,填写《山东省金融学会重点研究课题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多单位合作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第八条 申请承担研究课题的主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书面推荐;
三、过去三年内主持或参与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第九条 申请人只能同时申请一个研究课题。研究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每个研究课题均须确定一名主持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课题主持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研究课题申报表进行审议筛选。立项后,由学会秘书处以立项通知书、学会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在已立项的山东省金融学会重点研究课题中,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以山东省金融学会为依托单位,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山东省软科学办公室、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申报并获准立项的课题,立项为山东省金融学会重大研究课题。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对研究课题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协助课题承担者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省金融学会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列为本单位科研重点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时,或需变更课题的题目、主持人、申请课题延期、变更中期报告时间等事项,课题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管理部门同意,报山东省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已立项的重点研究课题的研究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调研、资料、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课题主持人要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照学会秘书处的进度安排,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结题报告。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课题每年度统一编号管理,并可选择跨年度或本年度结题。所有主持人在课题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学会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评奖的申报条件是相关成果已在公开刊物发表,或获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领导批示,且证明材料完整。一等奖课题的评审条件为相关成果需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上公开发表,并且发表时要注明为山东省金融学会XX年度重点研究课题。
第四章 成果鉴定与转化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至2年。研究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须向山东省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提交《山东省金融学会重点研究课题结项表》,以及符合学会秘书处制订的格式要求的最终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填写《山东省金融学会重点研究课题评审表》,并组织学会学术委员对研究课题进行鉴定验收。重大研究课题按下达单位的要求组织鉴定。鉴定和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课题承担人员。
第二十条 课题的鉴定工作在每年度的12月份进行,学会学术委员按照匿名、回避原则负责课题的评审。凡通过鉴定验收的研究课题,在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山东省金融学会XX年度重大研究课题” 或“山东省金融学会XX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字样。
第二十一条 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由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结项及考评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会重大或重点研究课题。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准予立项的重点课题,在结项并通过鉴定后由学会秘书处发放课题经费2000元整。重大课题按课题下发单位资助金额的1﹕1配套经费。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结项课题总数的60%设定奖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山东省金融学会对获奖的重点研究课题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如申报参评成果少于40项,则奖项设置相应减少20—40%,可出现空缺。
第六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按照《山东省金融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由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凡因故终止或撤销的研究课题,要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对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重点研究课题,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金融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2年7月13日山东省金融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