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制度
(2006年8月22日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会员单位间联系与沟通,促进学会日常工作和金融科研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秘书长例会由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提议并主持召开,或由副秘书长提议报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 秘书长例会分二个层面,一是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长例会,由省学会所有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二是山东省地市金融学会秘书长例会。由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省内各地市金融学会秘书长参加。
第三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长例会和各地市金融学会秘书长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长例会主要承办以下事项:
(一)草拟学会内部规章;
(二)讨论有关学会会费筹集、使用事宜;
(三)讨论组织省学会有关活动事宜;
(四)提出年度学会工作计划草案;
以上讨论后需提交常务理事会或报常务副会长、会长决定后执行。
(五)总结通报近期省学会工作情况;
(六)交流各省级专业金融学会工作经验及活动情况;
(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八)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事项;
(九)开展学术交流。
第五条 山东省各地市金融学会秘书长例会主要承办以下事项:
(一)制定学会内部规章;
(二)组织开展学会活动;
(三)提出年度学会工作计划,报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后组织执行;
(四)总结通报近期学会工作情况;
(五)总结交流各市金融学会工作经验及活动情况;
(六)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交办事项
(七)开展学术交流。
第六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两个例会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事宜。
第七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编发《山东金融学会通讯》,用于会员单位间工作交流与学习,通报学会工作动态与活动,《山东金融学会通讯》具体操作事宜由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