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成果
作者 / 接贵锋、韩红岩、王伟、郑方敬、田新颖
摘要:民营企业担保圈风险本质是担保债务的刚性兑付风险,而风险的持续蔓延实际是风险分担规则不确定下的某种博弈困境。通过概览国内担保圈风险处置的一般策略,并重点比较温州市、山东省处理担保责任的成败教训发现,现有地方政府增信注资等“破圈拆链”的措施基本是徒劳无功的权宜之计,而银行业转移与规避风险的举措更在事实上扩大着担保圈风险的传染范围。打破担保债务刚性兑付危机的关键在于建立明确的规则预期,以有限责任原理引导和促成各方树立风险分担共识,从而使各方凝聚为一致行动人。具体策略上,可借鉴“先破产清偿再代偿”等有利于保护担保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温州经验启示,进一步采取停止或中止担保债务兑付等措施,以更加决断有力的顶层性政策设计和立法设计扼制住担保债务的刚性传染风险,尽快促使担保债务出清。
一、引言
本文概要梳理了担保圈风险防范化解相关文献,重点对风险处置的“温州模式”和山东实务进行了梳理对比。通过对比、推理,结合我国防范风险的历史成功经验,基于有限责任原理,初步证明当前形势下暂停担保债务刚性兑付的手段,对于担保债务风险出清不仅是唯一、可行的,而且是紧急和必要的手段。
二、理论回顾
从国内研究的总体状况看,目前在专门的担保圈风险研究中,有理论高度的文献相对匮乏,缺乏从风险原始成因、责任分担到风险扩散之间的穿透性研究,不过既有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基础资料参考价值。另外,本文侧重风险的化解、处置环节,对风险事前识别、监测与防范领域的理论性文献将不再一一赘述。
三、权宜逻辑下本轮担保圈风险处置的一般经验
担保责任的处理直接决定担保圈风险的传染性,但这个责任承担仍依附于担保圈处置更高层次的总体解决方案或各方之间的博弈均衡解。因此,应首先了解我国担保圈风险处置的总体框架特点和一般经验。
(一)从囚徒困境到政府主导,由分散博弈趋向属地责任集中。
虽然政府主导风险处置有利于第一时间快速稳定住局面,有权协调或动用基金、土地等资源帮助风险出清,具有其比较优势(黄启龙,2019),但由于政府尤其层级较低的基层“政府协调范围严重受限、债务端集权化处置难度大、各方目标诉求各异”(陈雨露,2015),并且“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府处置方式容易滋生道德风险(俞佳佳,2019),因而许多地方政府风险处置的成效并不明显,比如山东省担保圈风险持续滚动爆发的现象。
(二)从过桥担保“救急”到批量证券化处理,担保圈风险解困的信用资源配给能力日见捉襟见肘。
对山东省2012-2017年涉案总额达195.59亿元的6宗典型担保圈案例进行了调查,发现政府救助与银行增信投入在风险处置中的投入比例高于其他主体,但此类投入的金融稳定效应呈不断缩短趋势,也未能阻止既有风险的二次传递。
(三)从风险化解到金融改革,区域风险处置的视野与政策资源差异巨大。
温州市实现“率先突围”,与其说是依靠前述一般性的策略,毋宁说是依靠了温州金融改革的先行先试实验,使民间资本阳光化为正规的民营金融而对称性地解决了其风险难题。因此,“温州模式”的另有的一个关键其实是风险化解主题以外的改革,此不易被其他地区借鉴。山东省类似的改革实验申请方案便被否定。
(四)从转移风险到担保和解,责任承担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却仍不能化解风险分担机制的“死结”。
梳理各地担保圈风险处置经验,除政府在承担着更多的属地风险管理责任以外,银行业机构也在逐步承担起更多责任,投入更多的资本用于核销担保圈不良贷款,有条件豁免担保企业的代偿责任。但即使存在这种转变趋势,为核心出险企业做担保的企业依然是还款责任中压力最重的一环,银行业对担保企业的追诉追偿行为仍然在不断引发担保圈风险新的传染。这个死结是既有法律条款与市场原则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
四、担保责任处置策略对比:“温州模式”VS山东实务
担保责任的处置策略虽然是担保圈风险传染性大小的核心决定性因素,但由于这个责任承担属于极其微观的细节范畴,而且还有可能触及尚未出险企业的商业隐私,因此具体介绍担保责任处置做法和经验的文献资料极为匮乏。为此,基于实证调查的大量担保圈风险案例,结合有限的文献资料重点对“温州模式”与山东处理实务进行了梳理对比。
(一)对现有担保责任处置一般方法的述评。
林晓甫等(2016)、杨忠检等(2017)根据对国内担保圈风险处置案例的考察,将担保责任事后管理做法不约而同地总结为五种:一是通过丰富抵质押实现担保置换;二是将担保人更换为政府性的担保公司,或者政府增信注入实现信用替换;三是更换其他关联关系人作担保;四是银行折让,通过保证分割部分代偿;五是关联方承接贷款偿付责任,实现债务平移。
(二)担保责任和解的“温州模式”:司法创新为魂的顶层设计。
总体上坚持了两个原则,即“先清偿后代偿、先抵押后保证”,合理分担代偿压力。
(三)山东实务:政府主导特色下的资源约束与司法机制缺陷。
1.山东省级及市县政府的风险救助投入规模呈持续扩大态势;
2.政府配置土地等资源置换或解构担保责任;
3.破产处置只被作为最后性的手段,致使担保人处处“被动挨打”而被深度卷入债务危机;
4.山东省目前仍未有效建立起全省统一的政、银、企、法联动协调机制,突出表现为缺乏地区之间司法协调一致性。
五、有限责任原理与确定性规则预期:担保债务出清策略辨析
当前担保圈风险形势下的担保责任,究竟是担保方自负还是应风险共担?仅从狭义角度看,银行也应当与债务人、担保人共同分担更多的风险。因此,减少规则的不确定性、形成确定性的风险分担预期,有助于打破担保圈风险利益各方间的博弈僵局。
进一步,在风险共担规则基础上,担保债务具体应当如何“分摊”才能出清,什么具体措施才是可行的?一是从本文考察的国内担保圈风险处置一般经验表明,担保责任本来即存在由担保人独立承担向多元分摊的走势,全部豁免仅是顺应现实的处理情形变化趋势;二是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全部豁免不等于银行机构对标的债务损失的全部承担。不但银行机构从第一顺位责任人即主债务人处可获得其他清偿收益,而且也存在毋须承担该责任风险的可能。因为其担保债权是虚拟、不确定的,银行业从整体上可以通过对担保人责任的豁免、风险的出清中获得经济复苏带来的收益,而非是过去那样单纯追偿所造成的更大信贷资产损失。
通过以上辨析和推论,暂停或中止担保债务的刚性兑付,形成全国某种统一、确定的规则预期,对于当前我国所处的经济下行期、风险密集暴露期的危机情形,不仅是必要、唯一的,而且是可行的。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由于既有担保法律的立法缺陷及“顶层设计”的滞后,政府、银行与企业在经济上行期共同推动形成了过度担保风险,而经济下行期又因此形成了担保债务的刚性兑付风险,山东省等地担保圈风险的蔓延危机即为其突出表现。从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增信注资等“破圈拆链”策略作为权宜之计大多徒劳无功,银行业转移与规避风险的举措也在事实上扩大着担保圈风险。打破担保债务刚性兑付危局的策略在于深度落实有限责任原理这个普遍性法则,破解政、银、企在担保圈风险化解中的多重角力博弈困局,以风险共担规则的确定性预期将各方凝为一致行动人,促进担保债务尽快出清。由此结论出发,具体可行的方法唯有全国性规则明确的叫停或暂时中止担保债务兑付。具体策略如下。
(一)出台顶层性政策,叫停或中止担保债务的刚性兑付。
鉴于我国山东及多省市担保圈风险不断加剧、轮番爆发并向债券市场蔓延的形势,鉴于民营企业集团面积成片被担保债务拖垮的情势,鉴于跨省市政策协调的难度,应当机立断,效仿历史上清理债务纠缠的“铁腕”政策,由中央、国务院紧急出台叫停或暂停担保债务兑付的全国性政策,以此形成明确预期,改变银行债权保护的策略偏好,改变各地行政权力协调难到位的状况。具体方法上,可设置期限、领域和金额范围,基本上可限定在重大担保圈风险领域,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兑付金额超过某种临界值的担保债务。为减少银行机构由此可能出现的损失预期,可出台配套性政策及相应的会计准则。
(二)宏观上加大立法突破,截断无序、无限的代偿诉求。
通过修订《担保法》,建立更加公平的博弈规则。促进《担保法》与《破产法》更进一步的协调统一。修订原则是理顺担保责权关系,增加对担保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债务履行的次序顺位。在主债务人破产清算以前,法院不应支持银行机构的担保代偿诉求。鉴于银行机构往往在风险暴露初期即执行担保代偿、引发担保圈风险传导的事实,司法机构应予干预甚至判令其违法。
(三)完善省级处置机制,增强行动协调力度与司法主导地位。
借鉴“温州模式”,山东省及国内其他担保圈风险较大的省市应进一步完善省级金融稳定、担保圈风险处置工作的协调机制,尤其是要加强司法力量的介入,加强破产法等专业审判的执法水平。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的所有各项环节、债务会会议均应有司法部门参加。体系上行政综合协调,而风险处置的中心环节则应由司法机构承担主体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