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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一期《金融研究动态》介绍了欧盟金融服务增值税豁免制度,由于无法对购买中间产品和投资品时的进项增值税进行扣除,给金融机构造成隐性税负,同时,由于增值税征收机制和实施的复杂性以及“级联”效应的存在,导致经济主体的行为扭曲,造成无效率。为此,本期《金融研究动态》对有助于缓解由目前增值税豁免制度引发的上述问题的现金流增值税(或相应税种)进行了介绍,供参阅。
增值税与金融服务
标准的增值税模式不适用于金融服务领域。贷款人和存款人并不直接从银行购买金融服务,所以增值税没有征收的销售行为基础。迄今,大多数国家,包括整个欧盟地区都对金融服务实行增值税豁免。[1]免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对某种应税业务的征税,即银行从注册交易商那里购买的业务,而这种业务包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获得收入,而银行也能通过收取利率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银行服务的消费者。
免税政策仅仅适用于银行购买的进项价值,并不对银行家通过劳动和创造将这些购买进项转化为客户喜欢的金融服务所产生的附加价值征税。由于银行不能要求退还购买进项而产生的增值税,将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对其提供的一些不需交税的金融服务过高定价;二是倾向于向增值税率较低或对不可抵免进项的界定较窄的国家寻求金融服务;[2]三是当公司兼具应税和免税行为时,如何分辨哪些行为是免税项目存在困难(金融机构通常会采取这种方式);四是偏好于缩小对纳税型进项资源的投入来避免对资源投入进行征税,尤其是使用零税率的进项资源或者是进行内部垂直整合的资源(比如自己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基于上述问题,有人提出零税率政策要优于免税政策:即取消对金融服务的税收是有必要的,能够使金融消费者以更恰当和便宜的价格享受金融服务。事实上,有一种简单且符合逻辑的方式来解决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问题。
一、现金流税收
在某种意义上,银行提供金融服务也可视为销售和购买行为。例如,对储户而言,储户存款就是向银行购买金融服务(账户),对银行的“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当储户取走存款时,银行又将账户买回,那对这个“进项购买”应退回增值税。[3]同样,对贷款人也一样,对贷款人提供贷款可以视为银行从他们那里产生了一个进项。当贷款人偿还贷款时,支付的利息就相当于从银行购买了东西。从这个角度分析,银行所有的现金流入量(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和偿还的贷款)都视为应税销售额,而所有的现金流出量(包括贷款、存款利息、取回存款)都属于进项,可以抵免增值税。
[1]不是所有国家都豁免金融服务。Zee (2006) and Bird and G endron (2007)描述了一些其他的方法,但没有一种方法能等同于标准增值税法。南非对银行的收费服务征收增值税。
[2]实际上也有观点对金融服务的零利率出口存有偏见。在欧盟内部,跨境提供的服务不是零利率的。
[3]不同于普通的进项采购,虽然储户不是注册交易商,但银行应该能收回进项增值税。可以做这样的联想,把账户还给银行就像把不想要的衣服还给商家,那得到的退款额应包括附加于上的增值税。
附件:金融研究动态2013年11期